中国农业银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农银发[2000]44号 作者:中国农业银行 日期:00-04-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批准我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为规范这项业务的开展,防范贷款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开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需经总行批准和授权。授权开办此项业务的行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总行(信贷管理一部)备案。

二、总行授权开办此项业务的行,需持《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批复》(银复〔2000〕61号)和总行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办理备案手续,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三、在开办此项业务的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反映。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0〕40号)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以下统称为股票)出质质押,向农业银行申请获得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参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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