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局)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廉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对象

1、乡(局)级或相当于乡(局)级干部;

2、乡(局)级后备干部;

第四条 廉政档案的内容

(一)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三)执行《廉政准则》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四)任期内经济审计情况;

(五)专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六)对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第五条 廉政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

(一)区委组织部负责提供乡(局)级领导干部及其各备干部自然情况和有关情况

(二)区直机关工委负责提供区直机关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

(三)区工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提供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四)区审计局负责提供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情况;

(五)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干部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受处罚、受制裁情况;

(六)区法院、检察院负责提供干部违法犯罪被起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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