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输血制度

临床输血管理制度

一、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

1、临床输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2、输血科必须优先、重点保证每次输血量在600ml以上的大型手术用血或急救治疗用血。

3、对一般性输血,可输可不输的一般不输。

4、对血红蛋白在9克以上或手术用量在400ml以下者,原则上不得申请用血。

5、晚期肿瘤、脑死亡患者和慢性消耗性疾病、濒临死亡的患者,如家属不要求输血,原则上不输。

6、治疗性用血,80%以上应输成份血。

二、用血申请、审批

1、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家属说明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无家属的无主无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部或主管院长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2、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用血申请单》,由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把关并签字,登记后连同授血者血样送交输血科备血。

3、急诊急救输血,临床医师可先申请400ml以下的用血,由上级医师签字(或补签字)后予输血;500ml—1600ml的急救用血,要经科主任审批签字,大于2000ml经医务部批准;大于4000ml时,报医院领导审核签字再报血管备案。

5、治疗用血,对慢性病人血红蛋白在9克以下,应采用成份输血,缺什么补什么,由临床医师申请,科主任签字,医务部审批方可供血。

6、输血前必须对患者进行乙肝表面抗原(HbsAg)、丙型肝炎抗体(HCV)、梅毒抗体(RPR)、艾滋病抗体(HIV)和谷丙转氨酶(ALT)检测,阳性结果必须记录并告知 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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