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中半岛城市形象设计规划控制管理规定

重庆渝中半岛城市形象设计规划控制管理规定

(2003年7月4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重庆渝中半岛城市形象设计的实施,保护和改善渝中半岛江城、山城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及《重庆渝中半岛城市形象设计文本》(以下简称文本)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渝中区西起佛图关、鹅岭,东至朝天门,北到嘉陵江,南界长江,总面积9.47平方公里范围内,从事与渝中半岛城市形象设计有关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渝中半岛规划控制遵循减量、增绿、留白、整容和优化城市功能、控制建筑容量、疏解居住人口、增加开敞空间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文本确定的指导原则和控制要求,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五条 渝中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

你可能喜欢

  • 全国主要城市
  • 现场管理
  • 00163管理心理学
  • 12864程序设计
  • 品牌建设规划
  • 近期规划

重庆渝中半岛城市形象设计规划控制管理规定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