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强制性条文应用技术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强制性条文应用技术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强制性条文应用技术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1.1 第3.0.3条

一、条文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1.2 第5.0.4条

一、条文内容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定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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