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破产申请书

公司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8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花园乡党营村一组,安康市金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东之一,占公司50%股权。

被申请人:安康市金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康市城关镇天池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请裁定宣告被申请人安康市金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还债。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安康市金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研公司”)系一家民营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4月13日在安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是矿产品购销、石料购销、建筑石料开采、销售。

被申请人金研公司因经营不善,到目前为止,已严重资不抵债。截至2010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金研公司固定资产机械设备残值估价不足100万元(原购置价总额为2,429,800元),库存砂石料价值约30余万元,加上三个石灰石的采矿权,被申请人固定资产总值不超过160万元。

现公司运行已陷于瘫痪,企业法人处于解散状态,股东内部分歧无法调和,无法达成清算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年检已超过6个月。

负债总额初步统计为3,791,932.50元。在公司的应付帐款或借款中,绝大部分为到期债务,包括陕西省财信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履行担保责任债务2,037,432.5元,借个人李某债务754500元,以及贵院正在执行的牟子敬案,公司已连续长时间无法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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