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J 64-89 (建筑设计部分)

节选建筑设计部分,内容精简实用。

第一章 总则

第1.0.2条 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分别为: 一、 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

二、 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 三、 非营业性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 餐馆建筑分三类

一、一级餐馆,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敞、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 二、二级餐馆,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 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 饮食店建筑分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有宽敞、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 二、二级饮食店,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 食堂建筑分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 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二章 总平面

第2.0.5条 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

部分组成。

第3.1.2条 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J 64-89  (建筑设计部分)

第3.1.3条 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

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不同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3.1.4条 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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