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地租理论的主要思想及其现实意1

马克思地租理论是直接生产者在农业(或其他产业)中所创造的生产物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马克思在分析地租的产生时向我们揭示了这一道理:地租是农业资本家租种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所必定要支付的。可以说,“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的占有而获取收益,这种收益在形式上表现为地租。

马克思地租理论的主要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马克思地租理论是直接生产者在农业(或其他产业)中所创造的生产物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 地租的占有是土地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根据地租产生的原因和条件,马克思把资本主义地租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两种基本形式。

马克思在分析地租的产生时向我们揭示了这一道理:地租是农业资本家租种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所必定要支付的。可以说,“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的占有而获取收益,这种收益在形式上表现为地租。反观我国亦有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村的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存在着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这两种形式。但无论是哪种形式,在我国土地是具有所有权的,这也是社会主义仍然存在地租的前提。

如果土地所有者在自己拥有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那么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结合在一起的,就谈不上交纳地租了。只有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地租。土地所有权归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的占有获取收益,通过出租土地的形式来收取地租。由于农业资本家不占有土地,只能通过租别人的土地来获取土地的使用权,这样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就分别在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手里了。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地租时,把地租分为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绝对地租是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存在,租种任何土地,无论是优等地、中等地还是劣等地,都必须缴纳的地租。级差地租是由于租种经营条件较好的土地而必须缴纳的、数量上存在差别的地租。优等地和中等地需支付级差地租,劣等地不支付级差地租。马克思在分析的过程中把级差地租进一步划分为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在同一块土地上,由于劳动生产率的不同,农业资本家通过连续追加等量资本的投入获得的产出也是不同的,这样就形成了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实际上是由投资方法的不同引起的,它们的出现是和优等地、中等地和劣等地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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