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出版专业(中级)基础知识精讲 第32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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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一:著作权的客体

第32讲

著作权主客体(下)和著作权内容(第七章第二三节)

续:

二、著作权的客体

是指著作权所指向的对象,即作品(著作权的客体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作品的特征

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

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概念三层意思:

一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是作品必须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使人们能够感知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三是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述是原创性的,它是作者

独立创作的,而非抄袭的

(二)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予以保护的原则

并非任何人创作的作品都能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于某部具体作品是否予以保护,需要考虑该作品的作者身份和出版地等条件

国际通行的做法,实行“国籍原则”、“互惠原则“和“地域原则”

1.国籍原则 (是指根据著作权主体的国籍来确定对作品是否给予著作权保护) “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就享有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 )

2.互惠原则

是指根据国与国之间所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来确定对作品是否给

予著作权保护

两个国家若签订有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某个国际条约,便相互给予对方国家的作者以国民待遇,在本国地域内根据本国著作权法律的规定保护他们作品的著作权,这便是互惠原则的体现。

两个国家若没有签订双边协议或者没有共同参加某个国际条约,则不相互保护对方国家国民或组织的作品的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

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二

条第二款的规定体现了互惠原则)

3.地域原则 (是指根据作品的首先出版地来确定对作品是否给予著作权保护) 主要适用于: 非相应国际条约成员国的作者和无国籍人所创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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