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规定
企业用
停薪留职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对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1、久病不愈超过一个月者;
2、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上班者。
第三条 凡属第二条第1款情况的,由分管领导填写“停薪留职通知单”,经人力资源部核准报送公司领导审批后呈送本人。
第四条 凡属第二条第2款情况的,由员工个人提交“停薪留职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填写“停薪留职通知单”,报人力资源部核准报送公司领导审批后呈送本人。
第五条 停薪留职以一年为限,如需延长,应经公司最高行政领导批准。停薪留职期间不计工龄。
第六条 员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包括房贴),且不享受公司的各种福利待遇、劳保津贴和社会保险。
第七条 员工在停薪留职期间与其他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或有其他收入者,一经核实,予以除名。
第八条 凡停薪留职人员,公司概不保留原任职位,申请复职时若无相应职位空缺或已无需要时,不能复职。若停薪留职期满仍不能复职者,按辞职处理。
第九条 凡停薪留职员工要求复职时,需提交“复职申请”,经人力资源部门和原任部门经理核准报送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复职手续。 附件:停薪留职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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