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在英文里面的意思是砸烂板凳(倾家荡产)。为什么叫砸烂板凳?所谓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1.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要地讲,就是关于破产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总称。P102
2.破产法的特征:
①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 ②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③源于民事债权制度和民事诉讼执行制度,但有相应变更。
二、破产法的作用 P103 四个方面作用
三、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破产法只适用于在我国国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无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承包户及公民个人、社会团体、政府机关均无破产资格。即只适用于商法人(也就是企业法人),不适用于商自然人,更不适用普通消费者。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P104
一、破产界限: 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达到破产界限。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常简称为不能清偿或不能支付。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
不能清偿在法律上主要有三点表现:
①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②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③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时间内持续不能偿还,而不是因资金周转困难等暂时延期支付。
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3)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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