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案例分析.doc 1

破产法案例分析

2000年5月6日由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设备厂由于经营管理

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设备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

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乙

市的贸易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此

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

并进行清算活动。

试问: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丙担任债权主席不合法,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

权人制定,而根据法律规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生受偿权在债权人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

法院的裁定是不合法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分和专业

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民所有制的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依法被宣告破产。经查,甲企业财产状况如下:

现有现金、实物共100万元;房地产500万元,其中,有一处房地产以200万元抵押给A

银行贷款150万元;另一处房地产以100万元抵押给B银行贷款130万元。另有两企业分

别欠该企业70万元、30万元。负债情况:除上述两笔贷款外,尚分别欠乙、丙、丁企业100

万元、200万元,300万元;欠国家税款250万元;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50万元。破产

费用共记20万元。试进行破产清偿。

答:破产财产:100+500-150-100+70+30=450万元

破产债权:(130-100)+100+200+300=630万元

用于偿还破产债权的财产为:450-20-50-250=130万元 比例:130/630

还B银行:30*130/630=6.2万元

还乙企业:100*130/630=20.6万元

还丙企业:200*130/630=41.3万元

还丁企业:300*130/630=61.9万元

某国有企业经债权人申请,被法院正式宣告破产,并于1998年4月3日成立清算小组,

对该企业财产债务情况清理如下:(1)总资产6200万元,其中第一号房产1000万元,第 二

号房产800万元,机器设备1100万元,运输设备300万元,对B公司债权100万元。(2)

负债共9300万元,其中欠工商银行贷款700万元,建造贷款500万元,均以第一号房产作

抵押。欠A公司贷款1600万元,以第二号房产作抵押,欠B公司贷款600万元,欠职工工

资400万元,欠交税款850万元,欠职工集资借款实际本金和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

息共550万元。(3)因破产发生破产费用30万元,清算组决定终止合同,C公司造成损失

应予赔偿额20万元。(4)在财产变卖前,D公司提供有效证明表明破产企业的运输设备是

从D公司租用的,财产所有权应归D公司。同时,清算组收到举报材料,经查实破产企业

对欠A公司贷款的担保合同是1997年10月5日事后补签的。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别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1.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撤销权金额是多少?(4分)

2.扣除破产费用和以上几项权利后,破产财产金额为多少?(4分)

3.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及每一顺序应分配财产数额为多少?(5分)

答:1:撤销权的金额是800万元 (P119)

别除权的金额是1000万元

你可能喜欢

  • 案例解析
  • 破产法练习题
  • 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破产流程
  • 公司法案例分析
  • 破产重整案例
  • 律师实务
  • 合同法案例分析答案

破产法案例分析.doc 1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