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解释:企业破产管理人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实行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制

将于今年6月1日施行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日前有了严格规范。和企业破产法同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将实行管理人名册制度,并规定了对管理人的指定和监督,从而保证指定管理人的公正性。 据介绍,企业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及其他事务,由专业机构和人士担任管理人,有利于破产企业财产的追偿。依照司法解释,管理人名册分为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经法院审定的管理人名册,要通过全国有影响的媒体公布,同时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该负责人强调,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履行了法定职责,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司法解释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一定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吴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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