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节 承兑

第四节 保证

第五节 付款

第六节 追索权

第三章 本票

第四章 支票

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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