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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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政发〔200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沉湖林业科技示范区,仙北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天门市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九日
天门市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第213号文)和省建设厅、财政厅《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宅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宅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 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出售后都应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申请商品住宅初始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和申请商品住宅交易转移登记的购买者为维修基金缴存人。维修基金代管部门为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商品住宅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的缴交约定,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由购房者按售房款的2%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
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住宅区时,按住宅造价1%的比例提取维修基金,该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第七条 公有住宅出售时,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20%提取维修基金,高层住宅按售房款的30%提取。
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比例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