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

为了强化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级管理人员工作行为,杜绝特大电气事故,消灭重大电气事故,避免一般电气事故的发生,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防爆电气设备

的安全运行,项目经理为电气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设备完好

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对本单位设备包机到组,落实到人,定期检查检修,确保检修质量,并认真做好各种检修记录。

第三条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修,严禁任

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强占检修时间,导致电气失检。

第四条 防检组全面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的防爆检查

工作,防爆检验员要认真把好电气设备的“三大关”,即:入井关、安装关、交接验收关。

第五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包括煤电钻、激光仪、监控仪等)

在入井前,必须经有资格的电气设备防爆检验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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