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电力设计规范

煤矿电力设计规范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矿山工程供配电

第2.0.1条 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

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

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

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

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

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

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

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

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 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

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

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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