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健康档案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健康档案制度

1、员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员工也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对每个员工建立健康档案,详细登记每个员工的健康状况,并进行保存,此档案保存两年。

2、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质量安全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生产的工作,必须调离接触生产的岗位。

3、个人卫生要做到“五勤”:勤洗衣服、勤换被褥、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澡。

4、上班时不得留长指甲、不得涂指甲油、喷洒香水,不准浓艳化妆,不得佩带金、银首饰及与生产无关的物品、不得吸烟,生产人员不得戴手表,操作前必须洗手。

5、生产人员在下例情况下必须经手部清洗:

(1)开始工作之前;

(2)离开生产车间又重新回到生产车间后;

(3)工作中处理被污染的物品后,或接触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后。 《员工健康档案》 《五病调离岗位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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