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私人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政策法规-城乡规划

恩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私人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新闻类型: 政策法规 加入时间:2006-12-23 22:52:3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恩施市城市规划区私人建房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快速、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恩施州政发〔2006〕5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规划局关于完善州城城区私人建房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03〕5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恩市政发〔2006〕19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

(一)基本原则

城市规划区的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集中成片建设农民新村和集中兴建住宅小区。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

城市规划严控区内原则上禁止农民零星建房。对因农民新村的选址、规划、建设暂无法落实,确属危房改造或满足建房条件的农民申请改造或建房的,若其改造或建设的房屋符合“四线”管理要求,且不与现行的城市规划相冲突,允许原址原规模改造或严格按照农民用地建房标准建设。

城市规划严控区之外的农民建房,要坚持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周边荒地,在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引导农民由分散建房向中心村、中心点聚集,鼓励集中成片建设农民新村或农民联户建设多层住宅。积极推行集中兴建住宅小区,要控制分散建房,避免城市发展建设拆迁。对因农民新村的选址、规划、建设暂无法落实,确属危房改造或满足建房条件的农民申请改造或建房的,允许原址原规模改造或严格按照农民用地建房标准建设。

(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宅基地及住房的;(2)因国家建设搬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移民的或市政建设拆迁的;

(3)灾毁和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搬迁的;(4)扶贫搬迁的;(5)确需分家立户的;(6)原宅基地和住房面积户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且确实不够使用的;(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和住房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按计划生育政策依法处理的;(4)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5)将户口迁入本村的“空挂户”(空挂户指外迁入户口,无承包集体土地);(6)需占用耕地未落实占补措施的;(7)其他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悖,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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