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公司关连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香港上市公司:××控股有限公司关连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香港资本市场监管规则,规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连人士之间的交易行为,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树立上市公司的良好公众形象,现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是对香港上市规则中有关关连交易规定的简要摘录,摘录的仅为公司日常经营中通常遇到的的关连交易情况。除本办法外,公司还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中的具体要求进行关连交易的管理工作。

此外,关连交易有可能同时是反收购行动、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主要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或股份交易,因此公司应同时参阅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 本办法引号所标识的词汇,其详细含义见本办法后附定义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见定义一)。

第四条 公司的关连交易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关连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

(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即在关连交易过程中,定价公正,交易公平,操作公开,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见定义二)进行,或关连交易的条款应以不优于对非关连人士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司必须就所有关连交易与所有关连方订立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应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诚实守信原则:即在关连交易决策、实施及信息披露的全过程,必须严格依法行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四)互利互惠原则:即在关连交易过程中,做到交易双方互利互惠,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回避表决原则:即关连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与其相关的交易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关连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关连人士的界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连人士包括:

(一)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见定义三);

(二)在交易日期之前12 个月内曾任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董事的任何人士;

(三)上述(一)至(二)所提及人士的下列“联系人”:

1.其个人“联系人”,包括:

(1) 其配偶;

(2) 该名人士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与上述(1)项统称“家属权益”;

(3) 本条(一)、(二)项人士的如下亲属:

A、 同居者、子女和继子女、父母和继父母、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及A所述人士所拥有大部份控股权的公司,即他可在该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50%以上的表决权,或控制该公司董事会大部分成员; 及

B、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祖父母、孙子女、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堂、表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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