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交易所上市決策

HKEx-LD49-2 (2006年3月) (撤回日期:2009年9月)

[本上市決策已被上市決策LD72-1及LD72-2取代。]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實況摘要

1. 甲公司宣布委任一名並非香港公司秘書公會會員的人士為公司秘書(「獲委

任人」)。

2. 就回應聯交所的查詢,甲公司認為,雖然獲委任人不是《上市規則》第

8.17(2)條規定的香港公司秘書公會會員,但獲委任人為另一家專業機構的會員,並具有相關經驗,有能力履行公司秘書的職責。為支持其論據,甲公司呈交了獲委任人自1991年的詳細相關工作經驗。有關紀錄顯示,獲委任人曾擔任公司秘書助理九個月,其後獲甲公司聘用,於詴用期後正式獲委任為公司秘書。整體而言,獲委任人曾先後擔任公司秘書助理及公司秘書職務達19個月。

3. 甲公司並表示,甲公司委任獲委任人是得到甲公司財務總監及營運總裁(二

人均為合資格會計師)的支持。因此,甲公司認為獲委任人符合《上市規則》第8.17(3)條的規定。

1 現改名為香港特許秘書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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