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明斯产品保修条例

保修条例

一、工业(工业(非公路)非公路)用发动机保修条例 用发动机保修条例

本保修条例参照康明斯公司国际范围工业用发动机保修条例,康明斯公司文件发布号:3381322-10/04

保修范围 保修范围

保修产品 保修产品

本保修条款适用于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康明斯)出售的,于2005年7月1日或在此之后交付给第一用户,用在有重庆康明斯特约维修服务的中国大陆范围的工业用途(非公路用)上的新发动机。出售到中国大陆之外的发动机另有规定条款。

发动机的基本保修 发动机的基本保修

—本保修为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情形下,由于材料或制造工艺缺陷而导致的发动机的任何故障(可保修故障)。

—保修期从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售出发动机开始,自发动机交付给第一用户之日,保修期持续二年或运行2,000小时止,以先到期者为准。如第一年运行超过2,000小时限制,保修期仍持续有效至第一年结束。

—保修起始日期:

1、如果主机厂或代理商将发动机交付给第一用户的日期,在重庆康明斯发动机出厂日期180天之内(含180天),发动机的保修起始日自主机厂或代理商将发动机交付给第一用户之日起计算。

2、如果主机厂或代理商将发动机交付给第一用户的日期,超过重庆康明斯发动机出厂日期180天的,发动机的保修起始从180天的次日起计算。

3、如果用户不能提供发动机保修期起始日期文件,发动机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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