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12年11月30日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经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订通过,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5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

第三章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章 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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