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人事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招聘管理

第一条 我院实行公开招聘、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录用员工。

第二条 各科室各部门因业务发展需要须增加人员时,须提交用人计划报人力资源部,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核准确定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招聘事宜。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聘用:

一)因品性恶劣,被原单位开除者;

二)有司法案件在身,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毒品者;

四)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或健康状况较差经医院体格检查认定不适合在医院工作者;

第四条 应聘者必须交纳身份证、毕业证、执业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各一份,如提供不真实的个人资料,取消应聘资格。符合应聘条件者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招聘考试,择优录取,进入试用程序。

第五条 新进员工由各职能部门部安排试用期工作岗位。

第六条 新进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试用期为1个月。如试用期内工作表现达不到医院用人要求,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医院可视情况延长一个月试用期或终止试用期。

第七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由所属科室或部门的负责人对其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个人品质、现实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理论和技能考试,考试合格者进行体检,并将科室考核、部门考试及体检结果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确定录用人员名单,符合医院用人条件的签订聘用制合同,进入人事代理程序。

第二章 新进人员的待遇

第八条 新进的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500元/月的试用期工资,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600元/月的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未满一个月,不享受试用期工资。

第九条 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用制合同后工资按湖南省事业单位同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发放,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可同时享受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其他新进人员须满一年并且获得相关执业证后方能享受奖金待遇;新进护士未取得执业证之前按600元/月标准发放工资;新调入的具有初级或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无需交纳合同保证金。

工作时间

第十条 医院是一个特殊的服务行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里工作是本行业特点所定的。为了保证医疗业务的正常运转,员工工作时间不固定在某一个时间段里,要根据季节变化及医院工作需要来安排确定。

第十一条 医院执行每周休息一天半的作息制度,行政、后勤人员休息时间一般安排在周六上午、周日。医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执行轮休制度。

第三章 员工培训

第十二条 员工培训是为了提高员工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水平,使员工具备与医院发展相适应的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员工的个人成长和医院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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