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辞退)管理制度
员工辞职(辞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由员工主动提出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主动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开除”是指因员工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由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中包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第二章 辞职
第五条 辞职程序:
1、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部门主管说明情况,经部门主管同意后到行政人事部索要《辞职申请书》,写明真实辞职原因,填好后交主管部门主管签署意见,然后交行政人事部;
2、行政人事部呈总经理审批;
3、行政人事部根据总经理的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向行政人事部索要《离职交接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5、行政人事部凭《离职交接单》、《离职人员薪资结算单》予辞职者计算考勤呈交财务部,并开具《离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6、财务部根据行政人事部或总经理审批,在批复的薪资结算日期给予离职人员办理薪资结算;
第六条 员工辞职需依以下时间规定
1、试用期人员提前三日提出申请;
2、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提出申请。
第七条 辞职者自《辞职申请书》递交之日起到工作交接完毕这段时间,均视为出勤,但辞职者须恪尽职守,遵守公司规定,正常工作。
1、辞职者自《辞职申请书》递交之日起到工作交接完毕这段时间,凡请假7天及以上者,其本人离职薪资结算按请假时间相应的向后顺延;
2、在此期间,如有员工未在公司上班且未与部门主管或组长请假的做旷工处理,连续旷工2日及以上者,做自动离职处理,予以开除,当月工资不予结算;
第八条 对无视公司规定, 不办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辞职要求未获批准就离开公司的员工,视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做自动离职处理,公司不予结算工资。由此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三章 辞退(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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