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案例

经济学

企业破产法教学案例

1、2000年5月6日由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设备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设备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乙市的贸易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

试问: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有下述几处是违法的:

①设备厂厂长自行申请企业破产是不合法的,应先经其上级部门同意,才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自行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②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向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是不合法的,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例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机械设备厂是在市工商局登记的,应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不应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③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合法,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但又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所以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合法。

2、甲市一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组查明,该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价值150万元,未到期的净债权价值50万元;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价值20万元。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的半年内,该企业隐匿、无偿转让和放弃自己债权作价60万元,后被清算组追回,为此清算组花去费用10万元,该企业还拖欠税款10万元。两个月未给职工发放工资,全厂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为30万元。该企业破产公告后,债权人乙登记债权100万元,债权人丙登记债权75万元。由于清算组决定终止该企业所签的合同。为此给债权人丁造成25万元的经济损失。

问:乙、丙、丁各能获得多少万元的清偿。

破产财产的构成:

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破产企业的清偿顺序:

①优先支付破产费用;

②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③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④破产债权;

原则:在前一顺位的破产权没有得到足额清偿以前不得进行下一顺位的还债。如果不能足额清偿同一顺位的债权话则按同一比例进行。

[(150+50+60)-10-30×2-10] /﹙100+75+25﹚=90%

乙:100×90%=90。丙:75×90%=67.5。丁:25×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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