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时度假时权之权属模式研究

2009年11月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November,2009

                      

第22卷 第6期JournalofYunnanUniversityLawEditionVol122 No16

文章编号:CN53-1143/D(2009)06-0051-07法学论坛

分时度假时权之权属模式研究

杨雪飞

摘 要:分时度假中购买分时度假产品的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一般被称为分时度假时权,这一权利的民法属性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权利效力范围、权利实现方式、权利的实现保障等问题。目前,我国实定法上缺乏对这一权利之属性的确定性规定。基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之考虑,并根据相关法律关系及法律事实之判断,适宜将这一权利界定为物权性质的权利。

关键词:分时度假;时权;物权;债权;信托

  分时度假这一方兴未艾的旅游消费模式正受到多方人士的关注,由于其涉及房地产、旅游等多个领域和行业,且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内容较为特殊和复杂,因此其法律规制问题也成为当下的一个热点。但目前针对该问题的论说多是从旅游经济发展、旅游业管理、行业规范的角度展开讨,也多是在市场规制、证。笔者认为,。因为以上方面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不外乎是市场秩序的建立与消费者权利的保障等。这首先就需要回答:这一“权利”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客体是什么、效力何如等。相信当这一权利得以正确、合理定性,可为其他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正当性依据。

一、分时度假之概念范畴

分时度假的英文表述为“timeshare”、“time-sha2ring”、“vacationownership”等,其发端于西方国家旅

公寓等)的权利。目前,世界各国对分时度假产品的法律模式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特别地,由于不同,导致对,分时,成为一种新兴的度假产,但实定法上尚缺乏对其明确的立法规制,亦未形成相关清晰定义。虽然必须承认,这一新兴事物囿于自身的多面性和不断发展变异性以致暂无准确定义对其加以完备说明,但我们仍可以通过已有的适当定义对该事物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晰的界定和把握,从而限定所要阐明和论证的范围。纵观世界各国,对分时度假已经形成较为成型之定义的法律有:

11欧盟颁布的《保护通过合同购买分时使用一

定不动产之权利之购买者的指令》(该指令被学界

)广泛简称为《分时度假指令》,本文以下采该简称。

欧盟《分时度假指令》将分时度假产品定义为:“所有的有效期限在三年以上,消费者在按某一价格付款之后,将可直接或间接获得在一个年度中的某一段时间(这一时间一般不得短于一周)使用某一房屋的权利的合同……。”

21美国佛罗里达州的《分时度假法案》

游、酒店业经营模式的创新,以应对人们对旅游产品多样性、灵活性的需求。对分时度假事实层面的基本描绘是:旅游产品的购买者通过合同形式,购买在一定期限内(一般在3年以上)每一年度的某一时段上占有并使用某一分时度假产品(一般为某一房产或

作者简介:杨雪飞,云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民商法博士(云南昆明,650091)。

① SeeDirective94/47/ECoftheEuropeanParliamentandCouncilof26October1994ontheprotectionofpurchasersinrespectofcertainaspectsofcontractsrelatingtothepurchaseoftherighttouseimmovablepropertiesonatimesharebasis,(publishedintheOfficialJournaloftheEuropeanCommuni2

tiesNo.L280of29/10/94,p.83.

② SeeRealEstateTimesharingActCH721Flor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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