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户外广告被称为城市建设规划发展的脸面

城市户外广告被称为城市建设规划发展的脸面,反映一个城市的发展及管理水平。近年来,我市政府发布实施《荆州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向户外广告经营者收取设置费,使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的公司普遍反映经营成本高.利润低.生存难。事实上,我市户外广告行业可以说处于相对停滞.甚至整体萎缩期。受荆州市户外广告协会委托,针对该行业状况进行调查,结合我国法律规定,提供如下几点法律意见。

城市户外广告被称为城市建设规划发展的脸面,反映一个城市的发展及管理水平。近年来,我市政府发布实施《荆州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向户外广告经营者收取设置费,使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的公司普遍反映经营成本高.利润低.生存难。事实上,我市户外广告行业可以说处于相对停滞.甚至整体萎缩期。受荆州市户外广告协会委托,针对该行业状况进行调查,结合我国法律规定,提供如下几点法律意见,供有关部门领导及业内有识之士参考:

一.《荆州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不是法律,属依法应予清理及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据其所设荆州市户外广告营运管理处机构应予撤消。

2002年元月,荆州市政府在开展城市资本营运中,制定发布荆政发(2002)6号文,既《荆州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下称6号文),其法律授权依据为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3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则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结合早在6号文1年多以前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立法主体和立法权限的规定,我国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分别由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及经国务院批准确认的较大城市的市政府才拥有制定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的立法权,应该说,荆州市政府规定的6号文不是法律,依法应视为“规范性文件”,属抽象行政行为的表现。

作为适用用荆州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6号文,全文23条,其中共12条涉及户外广告设置权概念,主要内容都是围绕设置户外广告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应收取高额的设置费,谋取经济利益进行规制,等于另行设立行政收费许可。《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进行。”第17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第83条第二款:“本法实施前有关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从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据此我们认为:6号文件为规范性文件擅设行政收费许可,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首先进行清理,且自2004年7月1日起就应停止执行。

6号文规定荆州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授权设立“荆州市户外广告营运管理处”(下称管理处),规定还授权其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逐件审核批准及户外广告日常经营管理。该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6条.《广告管理条例》第5条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18条第2款关于户外广告的经营监督行政主管机构法定为工商行政部门主管的法律规定,可以说,市建委授权设立的该派出机构与我国法律.法规及规章社顶的行政主管机构相重复。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3条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设置规划,并未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制定设置规划,也未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设施专职的派出机构;6号文转委属法律禁止的行为,转委不当,被委托人建委批文设立管理处的行为当然没有合法依据。加之管理处对户外广告业日常主管与上位法有冲突,应该考虑依法撤消荆州市户外广告营运管理处。

二.6号文的主要内容与我国法律规定相抵触。

①6号文混杂异化“户外广告设置”法律概念,杜撰行政审核许可权包括财产收益权的职能。

6号文作为荆州市政府规范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者应该以对其具有约束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规《湖北省实施<广告法>办法》.《广告管理条件》,规章《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为依据,在这些法律依据中并无户外广告设置权发法律概念。其引进“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法律概念愿与外地市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确定拥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者置对本地有约束力的法律于不

城市户外广告被称为城市建设规划发展的脸面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