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律师实务-拆迁立法的最新进展与争议讲义

  拆迁立法的最新进展与法律适用【字体:大 中 小】【打印】 

拆迁立法的最新进展与法律适用主要讲四个问题:

一、拆迁制度本身的存疑与立法进程

二、拆迁的管理模式与实践的矛盾

三、拆迁纠纷处理的相关立法的最新进展和法律适用问题

一、拆迁制度本身的存疑与立法进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一个重要的规定,要着力解决因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等引起社会矛盾激化的难点问题。

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拆迁活动发展到今天,前后已经快20年了,这20年当中,拆迁制度几经变化,无论从拆迁管理还是拆迁人,还是被拆迁人,以及适用的政策,都存在着巨大的争论。尤其是进了本世纪以来,也就是在国务院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来,我们的拆迁矛盾不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在逐步的激化。2004年国务院非常高调的处理了湖南嘉合事件,曾经一段时间拆迁矛盾得到了缓解。然而到了2005年,这种拆迁活动的反弹,尤其是违法拆迁活动的反弹十分明显。从我了解的情况,我们现在因拆迁而引起的社会矛盾已经超过了2004年的水平。 它这种不正常的表现在三个方面:

在2004以前,尽管非法拆迁也很猖獗,利用公权的拆迁也非常多,政府与老百姓之间存在的矛盾也十分突出,但那还是处在一个一般层面上就能调整的阶段。

(1)上级政府没有能力来约束下级政府。

(2)新闻媒体也不能有效的来监督拆迁。

如:震惊北京,也震惊最高者,大家最关心的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建设项目,拆迁公司公然纠集黑社会势力。今年1月24日,将一个站在旁边的一个老共产党员,原来单位的工会主席活活的打死。

(3)人民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也没有能力来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

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群众是决定民族发展的力量,也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及发展历史的动力,而我们现在从理论上,虽然没有否定,但在实践中,已经不太注意人民群众的呼声,而我们也没有相应的制度来保证人民群众对国家事务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以及人民群众对损害他们利益的行为所享有的抗争的权利,我们真是没有很好的办法,也没有很好的制度来保证这一点,水能载舟,亦能负舟,所以现在情况就是我们的拆迁制度引起了人民群众的憎恨。尽管有可能别的地方到中央来报告,都将很好,我们在城市建设当中,我们在旧城改造当中,我们在房屋拆迁活动当中使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改善,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那官方文件这样说,但实际情况我想不是这样,因为我们有90%以上的拆迁,都没有让被拆迁人得到合理的补偿,都没有达到使他们能够保留、保持住原来居住水平的这种状况,当然也有做的好的,但很少。 由于我们的拆迁活动使得多数老百姓感觉到恐惧,在这种情况下,对拆迁的制度的质疑,对拆迁制度的反对,也是顺理成章的。

那么我们作为拆迁的学者,或者作为拆迁的当事人,或者无论是从事拆迁管理的人员,还是从事拆迁法律服务的人员,还是希望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能够维护自己权利的人,我们都应该有个冷静的认识,在中国的现状下,想一夜之间取消拆迁那是不可能的,客观的来讲由于我们的国家处于一种发展过程当中,不破不立,从社会的公众利益考虑,有些旧房子,有些影响到城市规划,影响到社会公众利益的建筑物,是需要拆除的。

所以我们对拆迁制度的本身的质疑,并不是根本上的反对拆迁,而是反对目前这种毫无节制的拆迁,这种以谋利为出发点的拆迁,反对这种以损害群众利益为代价的拆迁活动。 怎么解决拆迁问题呢?

拆迁是个法律问题,我们现在也要求依法治国,所以需要从法律上来推进,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拆迁活动,来解决这种矛盾冲突,从2004年,我国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从那天开始,所有的学者除了别有用心的人以外,大家都有一个共识,就是我们国家的拆迁制度,从那一天开始就违宪了。2000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立法法》中明确规定,涉及国有财产的征收,要依据法律的规定。但我们很遗憾的看到,到今天为止我们还没有一部法律规定了房屋拆迁。

2004年我给全国人大提了立法建议,也得到了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领导的重视,拆迁立法也的确被大家所重视起来,感觉到:一方面,不立法我们的拆迁活动没办法规范。第二方面,从拆迁人的角度,从拆迁管理机关的角度,不立法,他们所实施的拆迁活动又处于一种违宪违法的状态,所以大家达成共识都希望来立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在全国上下对拆迁制度产生的争论中,我们的立法进程的确是一步一步在走。从国务院来讲,也感觉到了拆迁的规范拆迁活动的紧迫性,从人大的立法机关角度来讲,也感觉到需要尽快立法解决这个问题,这时我想按照当时立法最能够和我们的拆迁活动相关的,就是物权法。所以在物权法第五稿制定当中,人大对这方面予以了高度重视,就在专家提出专家稿的基础上,人大进行了论证讨论,就在有关财产征收的相关法条当中,都加入了拆迁两字,以保证拆迁在法律层面上有一个规定。

但是我们很遗憾,原来我们所设想的,我们所建议的物权法当中规定拆迁,不是简单化的添加,我们需要的是一种科学的规定。

如果物权法明年能够顺利通过,我想国务院配套的法规,肯定要出台的,至少有两个方面的问题是要有进展的,第一个,如果在物权法当中规定了不动产的征收制度,那么它的实施是需要行政法规来配套,就有一个不动产的征收条例会出台,同时原来已经实行多年引起争议的对拆迁的最专项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是需要修改出台的。

从立法本身来讲,从法律的层面上在进步是有进展的,我们还必须要认真的理清什么是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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