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4.1(修改稿)

4、未经集团公司董事会书面决议批准,严禁对外提供担保。

5、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集团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得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集团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政策的;

2、 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3、 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 较大的;

4、 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5、 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第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接受并审查对外担保事项。对集团公司以外的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就评估结果向董事会出具书面报告。

第六条 其他企业请求本集团提供担保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担保商请函,提供相关部门或市有关领导批示及相关会议纪要并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资金来源、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等情况;

(2)企业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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