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4.1(修改稿)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融资担保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集团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保障性承诺,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集团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集团公司对外担保范畴之内。

第三条 集团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的原则

1、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集团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强令或强制要求为他人提供的担保行为;

2、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公司章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应要求其它投资方按投资比例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反担保额对应担保额的风险覆盖率不低于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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