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山西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和准予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九条 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六)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第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依照本办法的规


定协商确定。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采取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第十二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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