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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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rb 来源: 日期:2008-12-3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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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发 [2008] 9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大连市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政策,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在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已经出台的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基础上,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财政支持政策
1.2009年,市财政安排10亿元,作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依产业导向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创业基地建设、服务外包、节能环保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和管理信息化建设等项目。(市财政局落实)
2.鼓励园区产业发展,市县两级政府出资2亿元,用于“五点一线”工业园区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贴息补助。(市财政局落实)
3.对中小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名牌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300万元奖励。对新建、改建、扩建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每年按实际投资的50%一次性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市科技局、质监局落实)
4.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财政局落实)
二、税收优惠政策
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审批后,按规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市国税局、地税局落实)
6.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按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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