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的重要内容,考点主要涉及:受案范围、诉讼参加人、管辖、起诉与受理、行政诉讼证据、判决、行政赔偿诉讼、执行程序。

【重点法条】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意思分解】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

注意区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或发布普通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立法类)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即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为。

【重点法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意思分解】

区别:行政复议审查合法性和合理性。

【重点法条】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意思分解】

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1 条第2 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六类行为,尤其是第(三)、(四)项所列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快捷记忆】

刑诉授权调解仲,无力指导驳申重

【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快捷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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