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设计管理规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设计管理规定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开发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结俣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开发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利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在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的确定、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 开发区建设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建发局)是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开发区城市规划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城市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六条 开发区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并报天津市政府审查批准后,由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详细细规划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由建发局负责组织编制,并报管委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
第八条 总体规划需进行调整的,应由建发局报管委会批准。详细规划需调整的,应由建发局批准。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贯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
第十条 申请用地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建发局提出申请。经建发局审查批准后,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期满又未经建发局同意延期的,即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区企业规划用地定点选址申请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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