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及对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在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操作的病原微生物范围是指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公布的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按照第三类管理的病原微生物,临床和现场未知样本,以及其它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指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公布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和按照第一类、第二类管理的病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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