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

进行调整:

合同监理费用

--------×拖延工期(月)

合同总工期(月)

拖延工期按合同工期结束后的第三个月起计算。

第七条 对于单工种或工程规模小、造价偏低,不宜按工程承包造价的百分比计取监 理费的工程项目,按照参与监理工作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元~5万元/人年。

第八条 因监理工程师的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按规定承担经济损失。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应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及合理利 润。

第十条 各监理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取监理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建设单位返 还监理费。并接受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 | 工程概算 | 施工阶段

序号| |

| M(万元) | 监理取费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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