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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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办发[2001]7号)和教育部财务司《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00]21号)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为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在北京林业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工作。党委组织部为牵头部门。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各部门指定一名干部担任联络员,承办有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四条 联席会的主要职责是:

提出我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规定和政策措施;审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对未列入计划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出安排;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组织部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于上年度末或干部调整调动时提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和内容,提请校领导审批后向审计处送达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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