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标[2008]4号 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费用计取的指导意见
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费用计取的指导意见
2008-5-12
新建标[2008]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新疆建工集团、各有关单位:
近期以来,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超出了市场预期,使建筑工程建设成本大幅增加。为维护建筑市场稳定,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与施工生产安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筑材料价格风险费用计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超出风险范围的计算方法和处理原则及价款结算方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中材料价格风险处理及工程价款结算条款的审核工作。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或未做约定的,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处理及工程价款结算条款。在招标文件中应当禁止强行规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约定。
二、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中,也应认真考虑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及时采集和掌握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增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和预测能力,提高自身技术水平。
三、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为防止工程承包企业因亏损而延长工期、停工或偷工减料,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承担风险范围、幅度、依据和计算方法等内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在施工合同中应当禁止强行规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约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加强施工合同审查备案工作,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3-6%);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