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单位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薪酬管理

xx单位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单位负责人薪酬职责,建立单位负责人的激励于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负责人是xx任命的队长、书记、副队长、副书记、三总师。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单位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单位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 薪酬管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制订单位发展战略和规划,生产经营稳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能够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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