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川办函[2005]103号,省政府办公厅2005年5月18日印发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绩效评估体系,制定全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

第三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依据分为《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四川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和《四川省各级档案馆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见附件1、2、3)。

《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社会基层组织。中央驻川单位可参照执行。

《四川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中央在川企业、科技事业单位、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四川省各级档案馆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市(州)、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省内其他档案馆可参照执行。

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考核内容包括行政管理、设备设施、基础业务、开发利用4个部分。考核等级按百分制标准分3级:95分以上(含95分)为一级;80分至94分(其中设备设施、基础业务考核得分不低于这两部分总分值的80%)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

第五条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档案馆可对照标准逐步提升整体绩效,自愿向当地或上级档案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一般从三级开始,规范化管理档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可跨级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档案工作情况和自查评分情况,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的措施,同时填写申报表(1式3份,样式见附件4)。

第六条各级档案局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总体规划,重点指导,依法监督并分级组织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考评工作。考评组成员由各级档案局根据实际情况委派,一般不少于5人。

第七条考评应由被考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未申请的,各级档案局不得强制进行考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评程序为:考评组听取申请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及自查情况汇报;审查申请单位出示相关文件或依据材料;实地检查档案规范化管理情况;形成考评意见并向申请单位通报。

第八条省级机关(含直属单位)、团体、事业单位的考评,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中央驻川单位的考评,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市(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考评由省档案局委托市(州)档案局负责组织。

县(市、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乡镇、街道和社会基层组织的考评,申请一级的,由省档案局委托市(州)档案局负责组织;申请二级、三级的由省档案局委托县(市、区)档案局负责组织。

第九条省属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考评,由省档案局会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州)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考评,由省档案局委托市(州)档案局负责组织。县(市、区)科技事业单位的考评,申请一级的,由省档案局委托市(州)档案局负责组织;申请二级、三级的,由省档案局委托县(市、区)档案局负责组织。

非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考评,由省档案局委托其所在市(州)档案局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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