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暂

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制度,规范初步设计审批条件和程序,提高项目初步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 2006 1039号)和省政府第230号令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以下简称省煤炭局)负责全省范围内各类所有制形式煤矿的新建、改建、扩建等矿井初步设计的审查批复。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煤矿初步设计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对通过挂靠、出租、变相委托等方式编制的矿井初步设计不予受理。

第五条 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地方煤矿初步设计逐级上报,由设区的市煤炭管理部门报省煤炭局审批;省属煤矿初步设计由省属煤炭企业报省煤炭局审批;省属监狱煤矿初步设计由省监狱管理局报省煤炭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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