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备用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急救备用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急救备用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根据需要设定病区药品种类和基数

(含急救药品,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等),交药学部、医务处、护理部审定并备案。

2.药品领入后,根据储存要求分类放置,标识清楚,同一药品按失效期由近到远的顺序列摆放。

3.急救药品应做到四固定(定人管理、定位放置、定品种数量、定期检查),保证随时取用,用后及时补充;每班清点并登记签名。凡抢救药品,必须定放在抢救车上或设专用抽屉加锁存放,并保持一定基数,编号排列,定位存放,每次用完及时补充,每日检查,保证随时应用。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和《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4.1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按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和《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保管储存。储存各环节,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

4.2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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