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整编办法

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整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企业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州市新建,改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道路、广场及庭园绿化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编,均应执行本办法。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需要增、减内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所做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等应当归档的资料,它是评定工程质量、竣工交付使用的必要条件,也是对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管理、使用、改建、扩建的依据。

第四条 园林绿化施工技术资料主要项目按统一规定表格表式填写(见附表)。未有统一规定表格的,施工单位可与甲方及质监站共同拟定。

第二章 管理和职能

第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由施工企业负责。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技术资料工作的管理的领导,建立和健全技术资料管理部门,制定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施工企业负责汇集,整理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并建立健全技术资料管理部门,制定岗位责任制。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还应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第七条 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一律按本规定的附表格式认真进行填写,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准确,真实。

第八条 工程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保证完整,准确,必由各级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核。竣工后资料成果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有效。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资料的编制责任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条 施工企业应把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纳入企业的奖惩制度。对涂改,伪造,随意抽辙或损毁,丢失等玩忽职守造成资料不合格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按照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需要的份数进行编制,编制单位应保存一份。主要的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资料档案应由企业统一保管。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十二条 单位工程竣工的施工技术资料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 施工组织管理记录

二、 合格证明

三、 材料试(检)验报告

四、 施工记录

五、 验收记录

六、 质量评定记录

七、 竣工图

八、 声像资料

第十三条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在组织施工前编制。规模大、施工工期长的工程可根据施工组织总设计分部位、分单位工程等分阶段进行编制。

一、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审批方为有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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