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目标成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详细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目标成本管理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程序和职责;目标成本的确定和下达;目标成本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目标成本的日常管理以及相应的格式表格:《经济指标对比表》、《目标成本汇总表》、《目标成本各要素明细表》(包含人工、材料、机械、管理)以及《目标成本调整通知单》

应修改、调整或解释。

第十五条 经审核通过的目标成本,提请总经理批准后,作为公司内部竞标的标底,在未正式确定项目部之前作为内部绝密资料由工程管理部负责保管。

第十六条 工程管理部在确定项目部后,将目标成本作为项目目标责任状的组成部分与项目经理签订后一并下达给项目部,同时向财务部、主管领导各报送一份。

实行内部竞标确定的项目,以内部竞标价为目标成本。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是执行项目目标成本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项目部依据目标成本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提出整个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资金计划、用工计划、材料计划、设备计划等公司规定的各种计划。

1.项目总计划在开工前10日内报出,月度计划在每月25日报出,临时计划在实施前10日报出。对需要采购成品件的计划,应在计划中充分考虑其制作、考察、选定、采购的时间。

2.用工计划、材料计划、设备计划应注明具体要求、进场时间、计划价格等。

3.施工进度计划、用工计划、材料计划、设备计划报工程管理部审批,材料计划、设备计划在工程管理部审批后报物资设备分公司,资金收支计划报财务部审核。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现场的实际情况,将目标成本按月进行分解,落实每一环节的责任人,找出成本控制的难点、重点,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成本节约方案。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于开工后10日内报工程管理部和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部应建立内部考核机制,将实施目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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