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考考试管理规定
考试工作由教务科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教务科依照本规定、教学计划及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保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规范考试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对学生所学知识、技能总结性考核的方法,面向我校有学籍的学生开设的各类课程及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试或考查(统称“考核”)。
第二章 组织与安排
第三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科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教务科依照本规定、教学计划及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第四条 每学期考试前,教务科要根据学校对考试工作的要求和学校具体情况,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 每学期考试前,要在全校师生中进行以学习、遵守《考试管理规定》为主要内容的考前动员工作。使每一位监考人员详细了解考场纪律、监考守则和在考试现场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教育并要求监考人员以对学生和学校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监考守则;要组织、发动学生开展 “勤奋学习为荣,违纪作弊为耻”等内容的主题班会和倡议、倡导等活动,营造以“诚信守纪光荣,违纪作弊可耻”为内涵的,健康向上的复习考试氛围。
第六条 考场、监考人员由教务科安排。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
第七条 考查课、体育课、思想品德课的考核工作应在期末停课前结束。
第八条 考试安排表由教务科负责编排,于考前一周公布。
第三章 答疑与命题
第九条 期末复习的范围应是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内容(包括教师指定的由学生自学的内容)。不划复习范围,不出复习提纲,不得泄漏或变相泄漏考试内容。
第十条 任课教师在停课复习考试期间安排不少于一个工作日的个别答疑,并将答疑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学生。
第十一条 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主要考核学生对本课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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