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职责) 环境保护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国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分类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环境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自愿公开和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