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措施1527124353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

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控制

第七章市政工程设施控制

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泉州市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1.3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应按照附录表一要求执行。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审定,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1.4 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1.5 本规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1.6 本规定由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2.1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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