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违约金和利息不可同时适用

借款合同中违约金和利息不可以同时适用

借款合同中违约金和利息不可同时适用

作者:刘永胜,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无锡市新区长江路12

号长江大厦6—905,电话:13961707865;

孔艳,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在实践中,出借人为了能保障自己的借款得以顺利归还,往往在借款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利息。例如“所借款项应在2012年5月1月之前还清,逾期不还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按月支付2.5%利息。”初看这一约定,出借人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设置了违约金和利息双重保障,但是设置这两种保障就真的万事大吉了吗?

一、关于利息和违约金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国家出台了诸多法律规范,例如《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法律也对之进行了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超出部分在实际审理中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法律除了对利息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同时对计算利息的方式也进行了限制,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若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在借贷合同中设置违约金条款是可以的,这样可以保障当借款人违反约定时,出借人可以约束借款人积极还款,况且违约金只有在违约的前提下才可能发生。为了彰显公平原则、约束借款人积极还款,笔者赞同在借贷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

二、实践操作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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