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补充赔偿责任中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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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补充赔偿责任中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抗辩权
作者: 肖刚 滕建华 发布时间: 2010-07-13 17:15:52




【裁判要旨】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被害人遭受第三人故意侵权而造成损害的,对被害人的赔偿请求,安全保障义务人享有的是先履行抗辩权而非先诉抗辩权。
【案情】
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辉。
被告人:唐建武。
被告人:黄芬。
被告人:唐俊。
被告人:唐小妹。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华勇。
唐小妹与罗辉系相熟的好友,罗辉曾给黄芬的女友田丹发信息联系,致唐建武、黄芬不满。2008年10月8日19时,唐建武、黄芬、唐俊、唐小妹与田甜、唐先方六人在麻阳县城“万丰宾馆”308室玩,黄芬发现唐小妹上网与被害人罗辉聊天,就向同伙报称罗辉正在网上,唐建武提出将被害人罗辉打一顿,黄芬等人都表示同意。于是唐建武便要唐小妹通过QQ了解罗辉上网地点。唐小妹并受唐建武指使去网吧核实。唐小妹走后,唐建武叫人送来砍刀两把,又与黄芬购买了两把菜刀。尔后,唐建武、黄芬、唐俊和田甜、唐先方等人带上刀具赶到罗辉所在网吧。唐小妹对唐建武一伙称罗辉仍在网吧内,唐建武等五人便将刀进行分发并进入网吧,持刀对罗辉一阵乱砍,致被害人罗辉颅骨骨折等多处受伤,其伤构成重伤、六级伤残。罗辉因受伤造成各项损失共计228879元。
【审判】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唐建武、黄芬因对本案被害人不满,伙同被告人唐俊等人,在公共场所,施以特别残忍手段,多人持刀砍击被害人,致被害人重伤且造成严重残疾。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唐小妹明知唐建武、黄芬、唐俊等人要加害被害人,仍按被告人唐建武的要求,寻探、确定并提供被害人所在地点,使唐建武等其他被告人的伤害犯罪顺利得逞,其行为同样构成本罪。唐建武、黄芬、唐俊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唐小妹在犯罪中仅起帮助作用,属于从犯,另因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因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罗辉造成的经济损失,四


被告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唐小妹因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无个人财产,由其监护人即父母二人承担民事责任。然,因唐小妹父母早已离婚,其本人随父生活,其父唐秀良未向法庭举证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故唐小妹的民事责任全部由其父亲唐秀良承担。
刘华勇作为网吧经营业主,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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